最終彙整版

中華民族融合促進會

章程

發揚中華固有文化,促進民族融合,奉行三民主義,共榮發展

5
章節
20+
條款
2026
最新版本

協會章程

中華民族融合促進會章程(全案草案)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(名稱):

本會名稱為「中華民族融合促進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(宗旨):

發揚中華固有文化,促進民族融合,奉行三民主義,共榮發展。

第三條(會址):

本會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,並得視業務需要,經理事會同意設立分支機構。

第四條(任務):

本會之任務如下:

  1. 文化論壇: 舉辦中華文化學術論壇與專題講座。
  2. 青創培育: 扶持青年創業,提供專業輔導與資源對接。
  3. 商貿對接(AI 化服務平台): 建構 AI 化服務平台,促進會員間之經貿合作與資訊發展。
  4. 社團交流: 推動國內外友好社團之橫向聯繫與結盟。
  5. 公益活動及影音出版: 投入社會公益,進行文化紀錄片、數位教材之影音出版。
  6. 文化推廣與交流: 推動跨區域之民族文化對話與實地考察。
  7. 經貿合作與發展: 組織商務考察,促進民族產業資源整合。
  8. 聯誼活動: 辦理會員餐敘、主題聚會,增進會員情誼。
  9. 藝文活動推廣: 辦理藝術展覽、書法攝影及傳統民俗推廣。
  10. 刊物編輯與發行: 定期出版會刊及學術研究成果。
  11. 運動相關活動: 舉辦各類球類賽事、體育競技與健康推廣活動。
  12. 古董鑑賞與交流: 建立古物鑑定與收藏交流平台。
  13. 演藝交流活動: 策劃民族歌舞、戲劇及各類演藝活動之展演。

第二章 會員、組織與職責

第五條(會員類別):

  • 終身會員: 凡贊同本會宗旨,入會時一次性繳納會費。
  • 發起人: 參與本會發起籌備之成員,具備創始會員資格。

第六條(理事會):

置理事 15 人,由會員大會選出。

  • 理事長(1 人): 由常務理事中選出,須為常務理事選舉中之第一高票。
  • 副理事長(1 人): 由常務理事中選出,須為常務理事選舉中之第二高票。
  • 常務理事(5人): 由理事互選之。
  • 理事(15 人): 由會員大會選出。
  • 候補理事(5 人)。

第七條(監事會):

置監事 5 人,由會員大會選出。

  • 常務監事(1 人): 由監事互選之。
  • 監事(5 人): 由會員大會選出。
  • 候補監事(3 人)

第八條(任期):

理事、監事任期均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第三章 會議與電子化運作規範

第九條(視訊會議):

本會召開會員大會,得採行視訊會議方式辦理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,視為親自出席。但涉及選舉、補選、罷免等事項,應配合電子投票系統確保無記名原則。

第十條(電子投票):

本會理監事選舉得採電子投票,應符合:

  1. 身分驗證: 確保一人一票,不得重複投票。
  2. 無記名原則: 選舉票無法追溯投票人身分。
  3. 即時統計: 自動計票並產出結果供監票人核對。
  4. 資料保存: 紀錄保存至少一年。

第十一條(委託投票):

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(限一人)。若採視訊參與並透過系統投票者,視為「親自出席」,不佔用委託名額。

第四章 顧問與執行層辦事組織

第十二條(顧問團):

設名譽理事長、榮譽顧問。凡贊助 5 萬元以上者,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。

第十三條(辦事組織):

本會設辦事處,置下列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:

  • 總幹事(1 人): 綜理會務,並列席理監事會議報告。
  • 副總幹事(1-2 人): 輔佐總幹事,並於其因故缺席時代理。
  • 總務幹事(1 人): 負責財產管理、文書處理、庶務採購及行政支援。

第十四條(聘任與限制):

執行層人員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。辦事人員原則上不宜由選任之理監事兼任,以落實會務與監理分立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十五條(經費來源):

包含入會費、理監事年費、顧問贊助金、基金孳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十六條(會計年度):

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十七條(解散):

本會解散後,賸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政府機關。

第十八條:
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