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揚中華固有文化,促進民族融合,奉行三民主義,推動兩岸與全球華人共榮發展
第一條(名稱):
本會名稱為「中華民族融合促進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(宗旨):
發揚中華固有文化,促進民族融合,奉行三民主義,推動兩岸與全球華人共榮發展。
第三條(會址):
本會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,並得視業務需要,經理事會同意設立分支機構。
第四條(任務):
本會之任務涵蓋文化論壇、青創培育、AI 商貿對接、社團交流、公益出版、民族文化考查、藝文推廣、古董鑑賞及演藝交流等。
第五條(會員類別):
第六條(入會程序):
申請入會者需填寫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,始為正式會員。
第七條(會員權利):
會員享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或團體代表)為一權。
第八條(會員義務):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執行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九條(會員資格之喪失):
會員違反法律、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,經理事會決議,得予以警告或停權。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條(理事會):
置理事 15 人,由會員大會選出。
第十一條(理事長與副理事長):
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 1 人(最高票者)、副理事長 1 人(次高票者)。
第十二條(常務理事):
由理事互選之,置 5 人,負責處理日常緊急會務。
第十三條(監事會):
置監事 5 人,由會員大會選出。置常務監事 1 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
第十四條(候補名額):
置候補理事 5 人,候補監事 3 人,遇缺依序遞補。
第十五條(任期):
理事、監事任期均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六條(會議種類):
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。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;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。
第十七條(視訊會議):
本會召開會議得採行視訊辦理,視訊參與者視為親自出席。
第十八條(電子投票):
理監事選舉得採電子投票,應具備身分驗證、無記名、即時統計與資料保存至少一年之功能。
第十九條(委託投票):
會員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(限一人)。視訊參與者視為親自出席,不計入委託名額。
第二十條(決議人數):
法律另有規定外,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一條(顧問團):
設名譽理事長、榮譽顧問。凡贊助新台幣 5 萬元以上者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。
第二十二條(總幹事):
設總幹事 1 人,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。
第二十三條(行政人員):
設副總幹事 1-2 人及總務幹事 1 人,負責財產、文書及採購行政支援。
第二十四條(聘任限制):
辦事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,原則上不宜由選任之理監事兼任。
第二十五條(委員會):
本會得視任務需要設立各類專業委員會(如文化、經貿、青年委員會),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
第二十六條(經費來源):
包含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理監事年費、顧問贊助金、基金孳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條(會計年度):
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。
第二十八條(財務監督):
每年年度結束前兩個月,理事會應編造收支預算表、工作計畫,報會員大會審議並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二十九條(解散與財產歸屬):
本會解散後,賸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政府機關,不得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。
第三十條(施行):
本章程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辦理。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。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