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揚中華固有文化,促進民族融合,奉行三民主義,共榮發展
第一條(名稱):
本會名稱為「中華民族融合促進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(宗旨):
發揚中華固有文化,促進民族融合,奉行三民主義,共榮發展。
第三條(會址):
本會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,並得視業務需要,經理事會同意設立分支機構。
第四條(任務):
本會之任務如下:
第五條(會員類別):
第六條(理事會):
置理事 15 人,由會員大會選出。
第七條(監事會):
置監事 5 人,由會員大會選出。
第八條(任期):
理事、監事任期均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九條(視訊會議):
本會召開會員大會,得採行視訊會議方式辦理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,視為親自出席。但涉及選舉、補選、罷免等事項,應配合電子投票系統確保無記名原則。
第十條(電子投票):
本會理監事選舉得採電子投票,應符合:
第十一條(委託投票):
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(限一人)。若採視訊參與並透過系統投票者,視為「親自出席」,不佔用委託名額。
第十二條(顧問團):
設名譽理事長、榮譽顧問。凡贊助 5 萬元以上者,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。
第十三條(辦事組織):
本會設辦事處,置下列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:
第十四條(聘任與限制):
執行層人員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。辦事人員原則上不宜由選任之理監事兼任,以落實會務與監理分立。
第十五條(經費來源):
包含入會費、理監事年費、顧問贊助金、基金孳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六條(會計年度):
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。
第十七條(解散):
本會解散後,賸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政府機關。
第十八條: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