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十條完整版

中華民族融合促進會

章程

發揚中華固有文化,促進民族融合,奉行三民主義,推動兩岸與全球華人共榮發展

6
章節
30
條款
2026
最新版本

協會章程

中華民族融合促進會章程(三十條完整版)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(名稱):

本會名稱為「中華民族融合促進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(宗旨):

發揚中華固有文化,促進民族融合,奉行三民主義,推動兩岸與全球華人共榮發展。

第三條(會址):

本會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,並得視業務需要,經理事會同意設立分支機構。

第四條(任務):

本會之任務涵蓋文化論壇、青創培育、AI 商貿對接、社團交流、公益出版、民族文化考查、藝文推廣、古董鑑賞及演藝交流等。

第二章 會員、組織與職責

第五條(會員類別):

  1. 個人會員: 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者。
  2. 終身會員: 一次性繳納會費之個人會員。
  3. 發起人: 參與本會籌備之創始成員。
  4. 團體會員: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。

第六條(入會程序):

申請入會者需填寫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,始為正式會員。

第七條(會員權利):

會員享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或團體代表)為一權。

第八條(會員義務):
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執行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九條(會員資格之喪失):

會員違反法律、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,經理事會決議,得予以警告或停權。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十條(理事會):

置理事 15 人,由會員大會選出。

第十一條(理事長與副理事長):

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 1 人(最高票者)、副理事長 1 人(次高票者)。

第十二條(常務理事):

由理事互選之,置 5 人,負責處理日常緊急會務。

第十三條(監事會):

置監事 5 人,由會員大會選出。置常務監事 1 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

第十四條(候補名額):

置候補理事 5 人,候補監事 3 人,遇缺依序遞補。

第十五條(任期):

理事、監事任期均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第三章 會議與電子化運作規範

第十六條(會議種類):

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。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;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。

第十七條(視訊會議):

本會召開會議得採行視訊辦理,視訊參與者視為親自出席。

第十八條(電子投票):

理監事選舉得採電子投票,應具備身分驗證、無記名、即時統計與資料保存至少一年之功能。

第十九條(委託投票):

會員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(限一人)。視訊參與者視為親自出席,不計入委託名額。

第二十條(決議人數):

法律另有規定外,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四章 顧問與執行層辦事組織

第二十一條(顧問團):

設名譽理事長、榮譽顧問。凡贊助新台幣 5 萬元以上者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。

第二十二條(總幹事):

設總幹事 1 人,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。

第二十三條(行政人員):

設副總幹事 1-2 人及總務幹事 1 人,負責財產、文書及採購行政支援。

第二十四條(聘任限制):

辦事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,原則上不宜由選任之理監事兼任。

第二十五條(委員會):

本會得視任務需要設立各類專業委員會(如文化、經貿、青年委員會),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二十六條(經費來源):

包含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理監事年費、顧問贊助金、基金孳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七條(會計年度):

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。

第二十八條(財務監督):

每年年度結束前兩個月,理事會應編造收支預算表、工作計畫,報會員大會審議並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二十九條(解散與財產歸屬):

本會解散後,賸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政府機關,不得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。

第三十條(施行):

本章程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辦理。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。修改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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